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234785号“美好生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38号
申请人:合肥众生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34785号“美好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17301号商标、第29684559号商标、第32168700号商标、第3528130号商标、第254022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开信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认读文字“美好生活”,申请商标文字“美好生活”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五文字“美好”,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