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奶奶臭脚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60339号“老奶奶臭脚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439号

       

      申请人:印丹佛消费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朗威商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0339号“老奶奶臭脚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26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Gran’s Remedy”品牌对应的中文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及申请人产品信息等证据打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老奶奶臭脚粉”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