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15140号“心智密码XINZHIMIM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90号
申请人:西安心智密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创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5140号“心智密码XINZHIMI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50760号“心灵密码Codie Spiritu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资料、财务报表、作品登记证书、广告合同、发票、办公场所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心智密码”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心灵密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张爽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