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31612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54号
申请人:佛山市桂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61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86046号图形商标、第13046267号“斯沃洛SWALLOW”商标、第18160681号图形商标、第35095675号“尧力YAO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的图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