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读小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82407号“米读小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45号

       

      申请人:上海纸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2407号“米读小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35159号“米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公证文件、官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广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