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 HOME CA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440843号“MY HOME CA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14号

       

      申请人:赋乐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盈方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0843号“MY HOME C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7130号商标、第149273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使用,经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识认可。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宣传页面、展览照片、产品销售地列表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对比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指代事物、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玩具娃娃、纸牌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