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751260号“HOTTA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11号
申请人:艾默生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751260号“HOTT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28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在熨斗加热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除电开水器一项商品外,引证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指定其余商品构成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水加热器、水加热器(装置)、旋管(蒸馏、加热或冷却装置的部件)、加热用电热丝、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保险附件”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决定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熨斗加热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电力煮咖啡机、烤肉炉、电压力锅(高压锅)、热气烤箱、厨房炉灶(烘箱)、烤箱、咖啡豆烘烤机、水果烘烤器、烤面包器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仅就“水加热器、水加热器(装置)、旋管(蒸馏、加热或冷却装置的部件)、加热用电热丝、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保险附件”商品申请复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下仅针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加热器、水加热器(装置)、旋管(蒸馏、加热或冷却装置的部件)、加热用电热丝、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保险附件”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加热器、水加热器(装置)、旋管(蒸馏、加热或冷却装置的部件)、加热用电热丝、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保险附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电力煮咖啡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加热器、水加热器(装置)、旋管(蒸馏、加热或冷却装置的部件)、加热用电热丝、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保险附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