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冰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7154595号“烧冰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59号

       

      申请人:涂嘉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国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4595号“烧冰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44407号“烧冰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别中文“烧冰”,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的含义,故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