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747287号“ioX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802号
申请人:莫比利泰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47287号“ioX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03526号“IOT”商标、第14501500号“IoT”商标、第25710447号“北斗 IoT”商标、第29196664号“梯云 iOT及图”商标、第15233674号“晓秋 X iOT及图”商标、第15711792号“IOT及图”商标、第23922624号“IOT及图”商标、第28612624号“IoT Connect”商标、第28859877号“IOT LAB及图”商标、第28875499号“物联码头 IoTMarT.com及图”商标、第29196631号“梯云物联 iOT SZTYIOT.COM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