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602853号“筑梦优学 DREAM OF
EDUCA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72号
申请人:大连筑梦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2853号“筑梦优学 DREAM OF EDU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696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69622号“長春出版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146260号“筑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433026号“筑梦学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5081952号“筑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634831号“筑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8022969号“筑梦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90184号“永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726253号“筑梦书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正处于商标注册程序中,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的文字“筑梦优学”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筑梦堂”、引证商标四的文字“筑梦学堂”、引证商标七的文字“筑梦教育”、引证商标九的文字“筑梦书屋”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七、九核定使用的“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虽然引证商标五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三、四、七、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