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11077号“指尖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53号
申请人:北京破壁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1077号“指尖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9694号“指尖金融 Finger Finance”商标近、第16249696号“指尖财富 Finger Finance”商标、第32170102号“指尖红中麻将”商标、第32170104号“指尖二人麻将”商标、第32619298号“指尖芭蕾 Finger Ballet”商标、第33736517号“指尖公益”商标、第34454167号“指尖音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至七已被驳回,均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至七状态信息、相关案件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至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至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指尖头条”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指尖金融”、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指尖财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