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5463564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10号 - 申请人: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54635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10号

       

      申请人: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4635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54039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为申请人的子公司,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书,引证商标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差异,我局对故我局对该共存协议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