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ANDS LIGHTING DI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30862号“STRANDS LIGHTING

    DI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39号

       

      申请人:斯特兰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0862号“STRANDS LIGHTING DI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064057号“strand LIGHTING及图”商标、第5513202号“Str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车辆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strand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外文“strand”及引证商标二,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