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站式业务平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638683号“一站式业务平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17号

       

      申请人:北京直通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38683号“一站式业务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1203319号“一站式”商标、第31203320号“一站式”商标、第31523032号“一站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被驳回。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站式业务平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