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世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21598号“百世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850号

       

      申请人:天津市百世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企兴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1598号“百世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商号,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6309号“佰仕隆BAISH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1952317号“佰仕隆BAISH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中文部分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