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960357号“哈药六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75号
申请人:哈药集团制药六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0357号“哈药六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13931号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审理决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83期《商标公告》)。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18672号商标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26267、3826270、5734419、21756181、19223082、3126576、21755685、14419606、14419613、10484474、14419610、34715870、34733614、21704711、21196006号商标权利人明确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