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422575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74号 - 申请人:北京恒远国兴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4225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74号

       

      申请人:北京恒远国兴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美律智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25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下属青少年安全防卫中心的指定运营机构,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此原创设计并积极实施商标保护的重要自主知识产权标识,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用意单纯且合理,并未任何违法违规之处,亦不存在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之处。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授予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青少年安全防卫志愿服务专业委员会“京慈义联秘【20181128001】号”授权书、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授予申请人的“京慈义联秘【20190110001】号”授权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授权书复印件尚不足以证明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授予北京市慈善义工联合会青少年安全防卫志愿服务专业委员会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与青少年安全防卫中心标识高度近似的申请商标。申请商标与青少年安全防卫中心标识高度近似,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