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信智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9376148号“良信智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68号

       

      申请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76148号“良信智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7033142665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82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磁阀”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水管阀”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电动榨水果机;洗衣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电控拉窗帘装置;电动卷门机”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用电动榨水果机;洗衣机;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电控拉窗帘装置;电动卷门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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