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0506337号“GALILEO STAR”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05号
申请人:星记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苍茂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2日对第20506337号“GALILEO ST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340504号“STAR”商标、第710373号“星 STAR”商标、第830398号“星 STAR”商标、第563286号“星记 STAR”商标、第1165366号“TTT STAR”商标、第1229738号“STAR及图”商标、第1229739号“ST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资料;2、《法务通讯》总第60期;3、各引证商标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GALILEO STAR”产品展示;2、“GALILEO STAR”网站链接及截图;3、“GALILEO STAR”京东交易记录。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列举的证据数量过少、种类单一,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证据中的商品和交易记录显示的商标为“伽利略 Galileo”,而不是争议商标“GALILEO STAR”,证据中亦未见到争议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二、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star”结合考虑引证商标在大陆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及双方商标的近似度和商品的关联度,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应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7类农业机械;水族池通气泵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10月20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指定使用在第7类喷雾机、非手工操作的手持工具等商品上,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虽然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如予并存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书建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