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养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24607号“智慧养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60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养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美国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24607号“智慧养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22263114703222695894531368484164122722842341419801631128224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四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2、引证商标三、六经我局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上述决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三、六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3、引证商标四权利人明确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