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四包子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59447号“西四包子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58号

       

      申请人:东方名邸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59447号“西四包子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时间内提起驳回复审申请,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具体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1、在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时,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引证了第10277785215190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