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许愿计划GANS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748515号“星星许愿计划GANS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29号

       

      申请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8515号“星星许愿计划GAN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97861号“艾伯特的书店  ALBERT'S BOOK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553046号“宝贝长得高 BABY'S GETTING TA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92782号“天空农庄SKY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848686号“甘素GAN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1310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553063号“宝贝长得高 BABY'S GETTING TALL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392934号“天空农庄SKY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9034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286429号“MIKOKI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4766758号“缤纷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393007号“天空农庄SKY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和第15981384号“合一影业HEYI PICTUR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1类、第43类、第45类服务上的注册。
      第35类: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41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均为字母“GANSO”,两商标如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幼儿园服务以外的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演出制作、游乐园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第43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四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均为字母“GANSO”,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第45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幼儿园服务上以及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以及第35类、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