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8255464号“BRAND INDUSTRIAL
SERVIC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44号
申请人:品牌共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255464号“BRAND INDUSTRIAL SERVIC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美国老牌企业,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经获得了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及服务上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系列商标在其他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的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译为“商标工业服务”,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可译为“商标工业服务”,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其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6、1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在第37、40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