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t i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563022号“Fit i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49号

       

      申请人:菲克时代(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3022号“Fit i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2670号“KISUN及图”商标、第629751号“KOMPAN及图”商标、第15398124号“酷比娃娃 Cobibaby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2183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各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极为相似,但均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含义上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