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13396号“东方王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48号
申请人:洛阳泰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3396号“东方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412号“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读音等方面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若被撤销,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东方王子”,引证商标为“王子”,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