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534617号“GONGNI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30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4617号“GONGNI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19768、24718035、13554648、237414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较强显著性和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引证商标一、二、四已被提起异议,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此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四为在先的有效商标。2、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3、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异议程序审理决定其在“绝缘胶布”商品上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橡皮圈;塑料焊丝;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软管用非金属附件;非包装用塑料膜;浇水软管;非金属软管;纺织材料制软管;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防水包装物”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浇水软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绝缘材料;电介质(绝缘体);绝缘胶布”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绝缘材料;电介质(绝缘体);绝缘胶布”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