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llO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937号“IntellO2”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44号

       

      申请人:VAPOTHERM,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937号“IntellO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25181号“INTEL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王晓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