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110578号“雀友 QUE YO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936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宁波中雀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0578号“雀友 QUE Y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83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宁波中雀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宁波中雀机电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10578号第28类“雀友”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主营业务是“麻将机”,并不涉及“麻将”。复审商标在“麻将”商品上不存在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1997年一直持续使用在“麻将、全自动麻将机”等商品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具有主观恶意,请求继续维持复审商标在“麻将”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信息;
2、“雀友WUE YOU”商标获得的荣誉;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在“麻将、麻将机”包装箱及产品照片;
5、相关采购合同、发票、对账清单、出库单;
6、天猫旗舰店的网页内容;
7、天猫部分客户开具的销售发票、整机出库单和订货单;
8、麻将牌采购合同价格清单以及商标许可协议;
9、松联发票和对账单;
10、检测报告;
11、相关维权决定。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三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证据与撤销复审阶段提供的证据相同。
申请人质证意见: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麻将商品上并无任何实际使用行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复审商标,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1996年9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麻将”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现所有人为松冈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是否在“麻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1、2尚无法证明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照片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认;证据5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采购合同、销售发票、出库单等,该组证据中大部分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显示商标的合同、宣传单中的商标为纯文字雀友或雀友TREYO及图,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6天猫旗舰店网页截图中显示的商标亦为雀友TREYO及图;证据7天猫客户开具的发票等证据中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中被申请人提交了许可杭州松联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使用雀友QUE YOU相关商标的许可书,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同时,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系合作关系,双方的购买交易行为不属于商品进行对外商业流通的使用;证据9发票、对账单等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0产品检验报告虽检测的商品为全自动理牌机,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11的相关维权决定与本案并无关联。
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在“麻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