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731207号“TECHSF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85号
申请人:苏州磐硕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31207号“TECHS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含义明确,不存在产生误认的前提条件,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自设计以来就开始使用,已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拥有一定的影响,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设计材料、报关单、官网介绍、域名证书、宣传发票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易被认读为英文“TECH SAFE”,可译为“技术安全的”,指定使用有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商标使用并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