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点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141991号“点点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28号

       

      申请人: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1991号“点点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210号“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73785A号“1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42295号“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241275号“1点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856129号“点点DIAN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和第30339988号“7点点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三未续展已无效,其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及官网截图;2、部分商标的商标档案;3、“点点酱”品牌所获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4、“点点酱”品牌产品的宣传报道、销售发票、评价信息;5、申请人签订的系列合同。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三已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五的中文部分,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上述引证商标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六均含显著识别中文“点点”,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以外的食用油脂、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酸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除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以外的食用油脂、牛奶制品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天然或人造的香肠肠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