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929632号“NestP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51号
申请人:全泽子诺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国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29632号“NestP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4808号“雪燕牌 N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三、经查,我局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据此,该商标现已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NestPure”组成,其中“NestPure”含有常见英文“ Nest”、“Pure”,根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认知,可将其理解为“鸟巢、温床”、“纯的、纯真的”等含义,该英文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及原料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我局已经核准其他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