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98365号“Koubei 口碑 智慧生活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45号
申请人:杭州口口相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8365号“Koubei 口碑 智慧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40697号“智慧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958946号“智慧快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868690号“智慧药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237781号“智慧英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224188号“智慧学区 ZHX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738074号“智慧服务平台 O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740331号“智慧广电 Wisdom Broadb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9297044号“智慧政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8047891号“智慧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3581469号“智慧社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0311455号“智慧律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4632469A号“智慧钱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3214322号“智慧教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734870号“智慧服务 OPP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八、十一、十四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十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上述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阿里巴巴集团概况、阿里巴巴所获部分荣誉证书、申请人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八、十一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五、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六、七、十四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五、八、十一、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口碑 智慧生活”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智慧亭”、引证商标九的文字“智慧网”、引证商标十的文字“智慧社区”、引证商标十二的文字“智慧钱柜”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智慧”,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视频点播传输;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十二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无线电广播;通讯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九、十、十二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虽然引证商标四、六、七、十四权力状态尚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七、十四的相同近似问题进行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