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085346号“鑫忆讯科技 Kingblaz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42号
申请人:厦门鑫忆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民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85346号“鑫忆讯科技 Kingblaz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425843号图形商标、第22123930号“酷保云及图”商标、第24105173号“BKL-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认读、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