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呀 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5895335号“麦呀 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350号

       

      申请人:北京捷足先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5335号“麦呀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22226号“唛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还获得多项证书,赢得社会广泛赞誉。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及品牌证书、推广及合作合同、发票、支付业务回单、相关品牌服务及内容介绍、宣传手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麦呀”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唛呀”在呼叫、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