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53400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52号
申请人:北京唯臻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40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36717号图形商标、第17846342号图形商标、第16026666号“藏喜定制 HIDDEN JOYOUS及图”商标、第35332976号“DOOB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商标设计原稿;2、宣传使用材料。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