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趣追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329912号“趣追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77号

       

      申请人:北京趣读趣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信环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29912号“趣追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本身的构成要素并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在企业登记时未充分理解商标代理业务的业务范围,误将商标代理业务选入,申请人现已将营业执照的范围进行变更,不再涉及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重新申请注册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时,发现已被他人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APP下载页、相关合作协议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已变更经营范围,不再包含“商标转让代理服务”服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商标转让代理服务”服务,故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禁止的情形。申请人将经营范围变更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申请商标本身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