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2218244号“VIV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285号

       

      申请人:熊志莲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嘉迅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18244号“VI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971435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可能被撤销,第27414923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驳回,上述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1948660号“VIVO”商标、第11948689号“VIVO”商标、第11948713号“VIVO”商标、第15180323A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