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31678 -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27号 -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531678号“毛豆新车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427号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1678号“毛豆新车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9529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661020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410755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31886339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尚未核准注册,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均不明确,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尚处于一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四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三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鉴于引证商标二、四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之间的近似性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