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979896号“牧海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54号
申请人:海南正生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9896号“牧海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32222号“牧海园 MUHAI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67624号“海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申请商标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申请予以驳回决定生效,在本案驳回复审程序中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的问题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不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文字“牧海堂”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海牧”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外的广告宣传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