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赋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939444号“金赋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74号

       

      申请人:左巴健康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明大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9444号“金赋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主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97084号、第21605402号、第34282340号、第342823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购销合同原件、送货单原件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均处于注册申请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赋能”,与引证商标三、四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赋能”,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医用营养食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