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7724609号“仙人粄”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64号
申请人:蔡晓铃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清雄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17724609号“仙人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作为食品的通用名称,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仙人粄”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称的商品名称,仍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搜索引擎关键词“仙人粄”网页及图片结果页;
2、百度百科“仙人粄”词条结果页;
3、关于“仙人粄”的相关文章及报道;
4、梅州当地电视台“客家方圆”栏目专题报道截图;
5、淘宝网“仙人粄”商品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天然增甜剂;甜食;食品用糖蜜;龟苓膏;面包;谷类制品;食用淀粉;食用冰凝结剂;食用芳香剂;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10月6日。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仙人粄”又名草粄、黑凉粉,以仙人草为主要原料制成,具有清热解暑的作用,一直以来都是广东、福建、江西一带客家地区的防暑清凉小食,在淘宝、百度等网站上的搜索结果多指向该种食品,梅州市当地电视台亦对这一当地特色小吃进行专题报道。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仙人粄”在食品行业已成为某种小吃的通用名称,将其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食用淀粉等相关商品上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