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3163302号“大艾有姜”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7259号
申请人:山东福美堂美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泓景堂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02日对第23163302号“大艾有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大艾吾姜”品牌系申请人重要品牌之一,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大艾吾姜”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于市场必然引起混淆误认,其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权益。3、被申请人名下还注册了其他商标,其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360关于“大艾吾姜”搜索结果;
2、“大艾吾姜”品牌产品宣传单;
3、申请人“大艾吾姜”腾讯视频播放截图;
4、“大艾吾姜”网站搜索截图;
5、其它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大艾吾姜”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其“大艾吾姜”商标使用项目不类似,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不存在恶意。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系为自身宣传和使用,无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会计;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2月20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标权,该条款后半段“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多源自互联网,或为其自制证据,且证据显示形成时间多为2017年10月,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大艾吾姜”商标已在先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关服务项目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无法证明“大艾吾姜”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且无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静雯
田益民
杨少文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