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3911054号“KOINO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49号
申请人:德国克易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1054号“KOIN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43481号“KOINOR”商标、第25312049号“库依诺 KOINOR”商标、第9517355号“KOINO”商标、第25952337号“KONNOR 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将就商标转让事宜进行协商,同时,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不再构成本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详细信息、引证商标二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仍为不同权利人所有;引证商标二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外文“KOINOR”与引证商标一的外文“KOINOR”、引证商标三的外文“KOINO”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秘;会计;专业商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文秘;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知名度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