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28761338号“养为乐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8047号
申请人:江西亿瑞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1338号“养为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37278号“乐为养及图”商标、第26339309号“养味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文字“养为乐”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乐为养”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营养补充剂;膳食纤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奶可可饮料;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加奶可可饮料;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