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汰雅阿道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4248829号“汰雅阿道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968号

       

      申请人:孙君臣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8829号“汰雅阿道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57568号、第24617930号、第14850269号、第20716237号、第27042935号、第3272293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六“阿道夫”,引证商标三、四、五显著识别文字“阿道夫”,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其他含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化妆品、家用芳香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