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27746号“GOLDEN RA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37号
申请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27746号“GOLDEN RA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家广播电台,经典音乐广播(GOLDEN RADIO)是申请人的第四套广播节目,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8459号“Golden”商标、第12199952号“3D Golden”商标、第26463404号“GOLDEN RATI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经典音乐广播介绍;2、经典音乐广播批复;3、宣传使用材料;4、媒体报道;5、所获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9月16日做出的2019撤W03775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74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现已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GOLDEN RADIO”与引证商标一英文“Golden”、引证商标三英文“GOLDEN RATIO”在呼叫、英文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外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演员的商业管理、表演艺术家经纪两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