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699037号“水泥克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97号

       

      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9037号“水泥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识别特征,并未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作出直接表述亦并非行业术语,只是以隐含的方式传递了申请商标的产品适合在水泥环境下使用的信息,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已取得消费者的认可,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特征。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产品排行榜、产品图片、网店及专卖店销售资料、其他商标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服装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服装等商品的适用场地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证据,部分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其余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洪强
    苑雪梅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