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1532477号“SA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678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贤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大连三仪动物药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2477号“SA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737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兽用洗涤剂”等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5年CCTV采访照片、2018年CCTV采访照片;
2、2015年、2017年、2018年参会证明;
3、相关产品宣传及广告费用发票;
4、2016年至2018年中国畜牧业博览会参会合同及发票;
5、2015年至2018年商品发票;
6、发票公证书;
7、包装纸箱;
8、各种商品的包装、标签、入库、发票、彩页等;
9、复审商标产品照片、撤三申请决定。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包含在上述证据中,我局不予赘述。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书及其证据材料副本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理由为:证据1未显示任何商品信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4虽显示复审商标,但被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非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3中所谓的广告并非复审商标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的使用。证据5要么涉及其他品牌,要么涉及其他商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的使用情况。证据6中的发票涉及的是其他品牌的产品,并非复审商标。证据7为自制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8中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显示复审商标,仅被用作企业名称,并非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复审商标产品查询结果、被申请人所有产品查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9年12月2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用洗涤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3月6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11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5类“兽用洗涤剂”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证据1未显示时间和商品信息,不能视为针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2、4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中涉及的广告产品系其他品牌产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5中的销售清单及发票中显示,被申请人为购买方,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证据6中的发票未涉及复审商标。证据7为自制证据,证明力不强。证据9中的照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不强,撤三申请决定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证据8中的“清瘟解毒口服液”、“双黄连”等产品包装上无明显的产品商标,其显示的复审商标可作为产品商标识别,且与上述商品所对应的销售单及发票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上述商品上与其他商业主体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交易。综上,证据8中的包装、销售单、发票等证据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兽医用药”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兽医用药”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兽用洗涤剂”等全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兽医用药”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复审商标在第5类“兽用洗涤剂”等全部商品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