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028555号“新伟 XIN WE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34号
申请人:江苏新伟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28555号“新伟 XIN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79829号“新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第36011546号驳回复审案件证据材料):1、资质证明及所获荣誉;2、宣传使用证据;3、专利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同为“新伟”,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咨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