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6
关于第36247594号“tcp WINNING POWER
MOMENTU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5930号
申请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47594号“tcp WINNING POWER MOMENT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92850号“TCPS”商标、第9884765号“TCCP”商标、国际注册第896434号“Anemia Working Group AWG及图”商标(第42类)、第13902370号图形、第115502927号图形、第1888284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二、引证商标二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五权利状态不确定,很有可能被撤销,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做出的2019撤Y005883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2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构成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tcp”与引证商标一英文“TCPS”在呼叫、字母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独立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三独立识别部分图形、引证商标四至六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和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丽娜
生茂
李娟
2020年02月26日